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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燃气设计


11.0.1 新建住宅应设计燃气管道。

11.0.2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应配置燃气计量表1具,并根据住宅需求燃气用具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用气量确定燃气用量计量表的规格。天然气不应小于2.5m³/h;管道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6m³/h。
11.0.3 燃气计量表宜安装在套外公用部位表箱内;当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设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时,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条件的表箱(柜)内,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1.0.4 燃气管道禁止穿过或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燃气管道不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内,当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确需设置在住宅的敞开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1.0.5 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11.0.6 燃气管的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铜管、不锈钢波纹管和其他符合相关标准的管材。
11.0.7 燃气管道宜明敷,不得设在承重墙、地板夹层、吊顶内;当暗敷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1.0.8 燃气热水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条件的部位;
    2 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烟气可直接排放至户外大气的排气孔;
    3 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严禁与排油烟管道合用。
11.0.9 用气场所宜设燃气泄漏保护装置。
11.0.10 燃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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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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