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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安全避难
5.9.1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5.9.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每户应设置一间房间,该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5.9.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每户应设置一间房间,该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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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绕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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