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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梯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当住宅地下室设有汽车库或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的所有电梯均应通至地下室。当住宅与小区汽车库不连通时,小区汽车库内应设有位置合理的电梯通至带有围护空间的室外地面。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楼层。
5.2.5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层均可直达户门。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当住宅地下室设有汽车库或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的所有电梯均应通至地下室。当住宅与小区汽车库不连通时,小区汽车库内应设有位置合理的电梯通至带有围护空间的室外地面。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楼层。
5.2.5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层均可直达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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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绕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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