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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构设计
9.0.1 设计采用的结构体系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的规定。
9.0.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相关规定。9.0.3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相关规定。钢结构应根据住宅所处的环境、施工、维护条件等因素选用合理的防腐蚀设计方案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防腐蚀设计应充分考虑钢结构全生命周期内的检查、围护和大修。
9.0.4 结构构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
9.0.5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丙)类,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相关规定。
9.0.6 建筑的房屋高度、层数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结构型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GJ3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结构时,尚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关于装配式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
9.0.7 建筑平面设计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构件宜上下贯通对齐。应尽量避免平面凹凸、平面楼板不连续、错层、刚度突变及竖向构件不连续等不规则情况。若存在上述不规则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计算分析及加强措施,以减小其不利影响。
9.0.8 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GJ3中规定的B级及以上高度的高层剪力墙住宅建筑及砌体结构住宅建筑,不应在外角部墙体上开转角洞口。其他需在外角部剪力墙上开转角洞口时,相关剪力墙应采用现浇剪力墙,其两侧应避免采用一字短肢剪力墙、宜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或一字墙,墙厚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15,并采取相应的计算分析及加强措施。
9.0.9 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相关条文取值,并应满足表9.0.9的补充规定。
9.0.10 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对于整体斜坡屋顶结构计算宜按实际情况建模。
9.0.11 平面规则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进行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当楼板可能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带来的不利影响。
9.0.12 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作用效应。混凝土结构的建筑长度宜根据其结构型式的不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伸缩缝的最大间距的要求。砌体结构的住宅建筑的长度不宜超过50m。在考虑温度作用及相应措施的情况下,住宅建筑长度的控制要求可以放宽。
9.0.13 结构楼梯构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作用的构件,四角宜设竖向抗侧力构件。
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力分析的计算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并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按最不利内力进行包络设计。
3 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规定外,尚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4 楼梯构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梯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或200mm*300mm;梯柱截面纵向钢筋抗震等级一、二级时不应小于4Ф14,三、四级时不应小于4Ф12;箍筋应全高加密,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直径不小于8mm。
2)梯梁高度不宜小于1/10梁计算跨度且不宜小于300mm。
3)梯板厚度不宜小于1/28计算板跨,配筋应双层双向,每层钢筋不应小于Ф8@150,并具有足够的抗震锚固长度。
5 楼梯梯段板与其相邻的剪力墙外墙应有可靠的侧向连接措施。
9.0.14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空间现浇楼板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110mm,屋面板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120mm,厨房、一般卫生间、阳台板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卫生间设同层排水的结构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并应有减少楼面、屋面开裂的设计措施。
2 当采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时,应满足现行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的相关要求。
3 装配整体式悬挑阳台(包括其他装配整体式悬挑构件)或外挑长度大于等于1200mm的现浇悬挑阳台,宜采用梁板式结构;若无法采用梁板结构时,必须采取加强悬挑根部的抗剪、抗倾覆措施。悬挑板的厚度不宜小于悬挑跨度的1/10。
4 飘出长度大于等于600mm的挑檐、悬臂板等构件应双面配置钢筋,并在其悬挑根部应有可靠的锚固。
5 剪力墙外转角洞口所在的区域楼板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楼板厚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小于墙肢开口两端斜边长度的1/20,并宜在楼板内设置斜向拉结暗梁。
9.0.15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部位的孔洞,槽口应预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现浇楼板内埋设设备管线时不可并排集中布置。管线外径不应大于板厚的1/3,交叉管线处管壁至板上下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5mm。对于管线铺设处的楼板需采取相应的防裂措施。
2 在墙面设备管线铺设时,承重砌体墙不应设置水平或斜向通槽。
3 在填充墙上开槽敷设水平向管线(包括斜向管线)不应超过1道。所有管线的开槽深度不应超过墙体厚度的1/2,并采取必要的加强密实封堵措施。
4 当填充墙体为半砖墙时,在半砖墙内不准暗敷管线。若不可避免,采用局部加设混凝土构造柱或卧梁将管线埋设于混凝土构构件内。
9.0.16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出屋面的电梯、楼梯、水箱间应框架或剪力墙等竖向构件设置到其顶面,出屋面楼梯不应直接支撑在填充墙上。
9.0.17 依附于结构的围护结构、预制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9.0.18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高层住宅应设置地下室,不计桩长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8。
2 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
3 低层、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值不应大于150mm,倾斜不应大于0.004的要求。
4 高层住宅桩基的基础中心计算沉降值不应大于150mm。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不应大于0.003;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不应大于0.0015;对于沉降要求较高的高层建筑,其基础中心计算沉降值不宜大于100mm、倾斜不宜大于0.001。
9.0.19 结构风振舒适度及楼盖结构舒适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GJ99的相关要求。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发的邻近住宅建筑工程振动,需进行专项评估或专项设计,并满足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B31/T470的要求。
9.0.20 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绿色建筑设计的要求。应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非承重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黏土砖;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9.0.11 平面规则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进行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当楼板可能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带来的不利影响。
9.0.12 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作用效应。混凝土结构的建筑长度宜根据其结构型式的不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伸缩缝的最大间距的要求。砌体结构的住宅建筑的长度不宜超过50m。在考虑温度作用及相应措施的情况下,住宅建筑长度的控制要求可以放宽。
9.0.13 结构楼梯构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作用的构件,四角宜设竖向抗侧力构件。
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力分析的计算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并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按最不利内力进行包络设计。
3 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规定外,尚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4 楼梯构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梯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或200mm*300mm;梯柱截面纵向钢筋抗震等级一、二级时不应小于4Ф14,三、四级时不应小于4Ф12;箍筋应全高加密,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直径不小于8mm。
2)梯梁高度不宜小于1/10梁计算跨度且不宜小于300mm。
3)梯板厚度不宜小于1/28计算板跨,配筋应双层双向,每层钢筋不应小于Ф8@150,并具有足够的抗震锚固长度。
5 楼梯梯段板与其相邻的剪力墙外墙应有可靠的侧向连接措施。
9.0.14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空间现浇楼板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110mm,屋面板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120mm,厨房、一般卫生间、阳台板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卫生间设同层排水的结构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并应有减少楼面、屋面开裂的设计措施。
2 当采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时,应满足现行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的相关要求。
3 装配整体式悬挑阳台(包括其他装配整体式悬挑构件)或外挑长度大于等于1200mm的现浇悬挑阳台,宜采用梁板式结构;若无法采用梁板结构时,必须采取加强悬挑根部的抗剪、抗倾覆措施。悬挑板的厚度不宜小于悬挑跨度的1/10。
4 飘出长度大于等于600mm的挑檐、悬臂板等构件应双面配置钢筋,并在其悬挑根部应有可靠的锚固。
5 剪力墙外转角洞口所在的区域楼板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楼板厚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小于墙肢开口两端斜边长度的1/20,并宜在楼板内设置斜向拉结暗梁。
9.0.15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部位的孔洞,槽口应预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现浇楼板内埋设设备管线时不可并排集中布置。管线外径不应大于板厚的1/3,交叉管线处管壁至板上下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5mm。对于管线铺设处的楼板需采取相应的防裂措施。
2 在墙面设备管线铺设时,承重砌体墙不应设置水平或斜向通槽。
3 在填充墙上开槽敷设水平向管线(包括斜向管线)不应超过1道。所有管线的开槽深度不应超过墙体厚度的1/2,并采取必要的加强密实封堵措施。
4 当填充墙体为半砖墙时,在半砖墙内不准暗敷管线。若不可避免,采用局部加设混凝土构造柱或卧梁将管线埋设于混凝土构构件内。
9.0.16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出屋面的电梯、楼梯、水箱间应框架或剪力墙等竖向构件设置到其顶面,出屋面楼梯不应直接支撑在填充墙上。
9.0.17 依附于结构的围护结构、预制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9.0.18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高层住宅应设置地下室,不计桩长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8。
2 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
3 低层、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值不应大于150mm,倾斜不应大于0.004的要求。
4 高层住宅桩基的基础中心计算沉降值不应大于150mm。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不应大于0.003;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不应大于0.0015;对于沉降要求较高的高层建筑,其基础中心计算沉降值不宜大于100mm、倾斜不宜大于0.001。
9.0.19 结构风振舒适度及楼盖结构舒适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GJ99的相关要求。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发的邻近住宅建筑工程振动,需进行专项评估或专项设计,并满足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B31/T470的要求。
9.0.20 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绿色建筑设计的要求。应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非承重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黏土砖;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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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绕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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