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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照明设计


12.5.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长寿命节能型灯具。
12.5.2 除下列场所外,公共部位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
    1 门厅、电梯厅。
    2 设备机房。
    3 消防避难层(区)。
    4 电梯轿厢。
    5 其他不宜自动熄灯的场所。
12.5.3 当每层电梯厅及公共走道照明灯具总数不超过5只时,可均按应急照明进行设计。
12.5.4 未设置自熄开关的公共部位照明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其他值班室集中监控。
12.5.5 公共地下室、避难层(间)、高层住宅的门厅、电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等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安装位置、灯具分布密度、地面照度和控制方式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GB51309和上海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12.5.6 疏散照明不宜采用自熄开关控制。当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疏散照明可采用自熄开关控制,但应在火灾发生时强制自动点亮。
12.5.7 阳台应设照明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室内。
12.5.8 无障碍坡道应设置专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置在安防控制室等值班场所内或采用光敏元件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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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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