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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走道、连廊
5.3.1 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2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5.3.3 十二层至十八层住宅,当每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连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每单元每层不超过2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4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及无障碍电梯的住宅,入口至电梯、电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相关规定。
5.3.5 住宅单元内设置敞开外廊时,应确保住户可由电梯经封闭通道到达户门。住宅公共部位的敞开外廊应有防雨雪、防滑、排水和安全措施。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2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5.3.3 十二层至十八层住宅,当每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连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每单元每层不超过2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4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及无障碍电梯的住宅,入口至电梯、电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相关规定。
5.3.5 住宅单元内设置敞开外廊时,应确保住户可由电梯经封闭通道到达户门。住宅公共部位的敞开外廊应有防雨雪、防滑、排水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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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绕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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