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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层数折算


5.8.1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折算的层数,当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的,建筑层数应按1层计算;余数不足1.50m的不计入建筑层数。
5.8.2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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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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