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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阳台、凹口


4.7.1 住宅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住宅外墙面凹口净宽不宜小于1.80m,且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宜小于2。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100m及以上的住宅,位于100m高度以上的阳台应为封闭阳台。
4.7.3 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7.4 阳台不宜采用玻璃栏板。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的应用技术要求。
4.7.5 晾晒衣物的设施宜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深度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设置露台的,雨罩深度不应小于1.30m。相邻住户的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6 阳台、雨罩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屋面雨水管不得设置在封闭阳台内。
4.7.7 阳台应预留洗衣机、污洗池等设施设置的位置。
4.7.8 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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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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