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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架空线路
6.1.1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6.1.2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6.1.3 架空线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得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 线路末端电压允许偏移值应为其额定电压的±5%;
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的50%,单相线路的中性导体(N)截面面积应与相导体相同;
4 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绝缘铝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6m㎡;
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6m㎡,绝缘铝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
6.1.4 架空线路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最多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路不得有接头。
6.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照明线路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应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2 动力、照明线路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应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


6.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应大于35m。
6.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应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6.1.8 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6.1.8-1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6.1.8-2选用,方木横担截面应按80mmx80mm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6.1.8-3选用。



6.1.9 架空线路至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6.1.10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木杆或绝缘材料杆。钢筋混凝土杆表面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内部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
6.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层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措施。
6.1.12 架空线路上横担及绝缘子数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
2 15°~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
3 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6.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根据线杆类型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杆应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应采用蝶式绝缘子。
6.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直径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为30°~45°。拉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m。电杆拉线从导线之间时,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设置拉线绝缘子。
6.1.15 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6.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6-1的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6-2的规定。


6.1.17 架空线路应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16895.5的相关规定。电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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