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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外电线路防护
8.1.1 在施工程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8.1.2 在施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8.1.2规定。
8.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8.1.3规定。
8.1.4 起重机不得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塔式起重机的吊具或被吊物体端部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1.4规定。
8.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8.1.6 当本标准第8.1.2条、第8.1.3条及第8.1.4条的规定不能实现时,应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识。架设防护设施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1.6所列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8.1.7 当本标准第8.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不能实现时,应与有关供电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等措施。
8.1.8 当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施工现场应设有专人巡视,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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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 配电线路
- 6.1 架空线路
- 6.2 电缆线路
- 6.3 室内配线
-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7.1 一般规定
- 7.2 起重机械
- 7.3 桩工机械
- 7.4 夯土机械
- 7.5 焊接机械
-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 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 8.1 外电线路防护
- 8.2 电气设备防护
- 9 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供电
- 9.3 照明装置
-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
- 10.3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
- 10.4 安全技术档案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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