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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供电
9.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9.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潮湿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 36V;
2 灯具离地面高度小于2.5m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 36V;
3 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 24V;
4 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等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 12V。
9.2.3 使用行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 36V;
2 灯体与手柄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并耐热防水;
3 灯头应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不应设置开关;
4 灯头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保护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
9.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V~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应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他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应为额定电压值的±5%。
9.2.5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
9.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工作电流不宜超过16A。
9.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组合双色线只作保护接地导体(PE)使用,电源插头应有保护触头。
9.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组合双色线只作保护接地导体(PE)使用,电源插头应有保护触头。
9.2.8 中性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供电时,中性导体截面应与相导体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节能型灯具时,中性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中性导体截面应与最大负载相导体截面相同;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中性导体截面应与最大负载相导体截面相同。
9.2.9 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相关规定。
9.2.9 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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