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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坑、洞、井、隧道、管廊、厂房、仓库、地下室等自然采光差的场所或需要夜间施工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安全节能型光源。
9.1.3 照明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场所应选择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2 含有大量尘埃且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择防尘型照明器;
    3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防爆型照明器;
    4 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应选择防振型照明器;
    5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应选择耐酸碱型照明器。
9.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9.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专项施工照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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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JGJ/T4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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