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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坑、洞、井、隧道、管廊、厂房、仓库、地下室等自然采光差的场所或需要夜间施工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安全节能型光源。
9.1.3 照明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场所应选择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2 含有大量尘埃且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择防尘型照明器;
3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防爆型照明器;
4 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应选择防振型照明器;
5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应选择耐酸碱型照明器。
9.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9.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专项施工照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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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 配电线路
- 6.1 架空线路
- 6.2 电缆线路
- 6.3 室内配线
-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7.1 一般规定
- 7.2 起重机械
- 7.3 桩工机械
- 7.4 夯土机械
- 7.5 焊接机械
-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 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 8.1 外电线路防护
- 8.2 电气设备防护
- 9 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供电
- 9.3 照明装置
-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
- 10.3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
- 10.4 安全技术档案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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