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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总体布局
6.1.1 应将文物建筑本体,以及无法与本体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贴邻建筑,统一划分为核心防火保护区。
6.1.2 宜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核心防火保护区产生火灾威胁的区域划分为外围防火保护区。
6.1.3 宜利用既有的实体墙、道路、水系、广场等分隔条件,将核心防火保护区或外围防火保护区划分为若干防火分隔区。防火分隔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5000㎡。
6.1.4 核心防火保护区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外围防火保护区内不宜设置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既有的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应符合GB 50016、GB50966的规定。
6.1.5 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或新建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所等建筑与文物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5037、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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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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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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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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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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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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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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