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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6.1 仅在白天开放的文物建筑或场所,当自然采光满足疏散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的要求时,可不设置应急照明,但应设置能够清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指示牌。
9.6.2 私人产权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9.6.3 除私人产权的民居外,其他文物建筑内白天有人员活动且无自然采光或夜间有人员活动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a)疏散楼梯、疏散走道;
b)室内人员活动范围内的任一点至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
c)建筑面积大于200㎡的经营性服务场所;
d)建筑面积大于50㎡的佛堂、经堂、祈祷室、教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6.4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b)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 lx;
c)疏散楼梯间不低于5.0 lx,但人员密集场所、僧舍的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0 lx。
9.6.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6.6 文物建筑分布较分散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宜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应由文物建筑总配电箱的专用线路配电。
9.6.7 文物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塔式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建筑不应少于1.0h;
b)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9.6.8 在文物建筑内高大空间安装的中型、大型疏散标示灯不宜采用吊装。
9.6.9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淆或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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