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严禁上传、处理、发送、转发涉密信息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4 平面布置


6.4.1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
6.4.2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明火厨房。确有困难时,宜采取设置防火分隔、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局部应用系统)等必要的消防措施。
6.4.3 私人产权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内的既有厨房,侧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材料、顶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材料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