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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8.5.1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在配电系统的电气火灾隐患整改后,设置可靠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具有电气火灾监测功能的配电监控系统。
8.5.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文物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且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8.5.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传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
8.5.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还应符合WW/T 01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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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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