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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消防水源


7.4.1 消防水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a)市政给水、村镇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城镇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村镇宜采用村镇供水管网供水;
    b)雨水池、水景、水塘、太平缸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7.4.2 市政给水管网或村镇供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村镇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7.4.3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村镇供水管网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给水厂、供水站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村镇供水管网输水;
    b)市政给水、村镇供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c)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村镇供水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7.4.4 消防水池宜设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供消防车取水时,取水口(井)距离消防车道不宜大于2m。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7.4.5 江、河、湖、海、水库、井水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技术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取水,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并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要求。供消防车取水时,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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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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