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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用电设备


9.5.1 文物建筑宜选择低温照明灯具,确需设置高温照明灯具时,灯具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选择适宜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
9.5.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不宜靠近高温部位、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构件上;确需安装时,应采取隔热、散热和阻燃等保护措施。插座的设置位置宜根据用电设备的安装位置确定。
9.5.3 文物建筑确需设置电加热器具时,应安装在不燃材料或不燃构件上,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并在无人时断电。电加热器具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5.4 文物建筑日用电器的配电及线路保护器设置应符合GB50055的相关规定。
9.5.5 文物建筑的普通照明、插座配电回路因建筑环境风貌限制无法分开设置时可使用同一回路,且回路上安装的插座不应大于2个,并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5.6 文物建筑不宜设置空调,确需设置时应采用专用线路配电,并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5.7 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远离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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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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