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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供水设施
7.5.1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文物建筑,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设备。
7.5.2 消防用电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的文物建筑,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且未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时,其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7.5.3 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措施。该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在非文物建筑内,其他建筑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泵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建筑或部位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泵房内应设置干粉或气体灭火器。
7.5.4 临时高压给水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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