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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火灾探测器


8.3.1 文物建筑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现场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
    b)火灾危险性大,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可选择具有过滤功能,且便于维护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但灰尘较多或平时有烟雾滞留的场所、有室外空气对流的半开敞空间、湿度较大的地区,不宜选择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c)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内净高大于0.8m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灰尘较多时宜选择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d)有燃香、酥油灯、蜡烛等宗教活动的场所,应采用具有抗燃香、酥油灯、蜡烛干扰能力的火灾探测器;
    e)与厨房未设置有效分隔措施的房间,应采用具有抗烹调油烟、水汽干扰能力的火灾探测器;
    f)灰尘较多的房间,应采用具有抗扬尘、落尘干扰能力的火灾探测器;
    g)文物建筑内高大的殿堂、开敞或半开敞的空间,宜选择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h)火灾探测器的温度、湿度工作范围应与所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相适应。
8.3.2 私人产权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8.3.3 无室内空间的开敞、半开敞文物建筑或文物建筑开敞、半开敞的走廊不宜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隐蔽空间,风雨桥、廊桥风雨护板围护的桥下空间,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8.3.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设置房间、场所顶棚的构造合理确定探测器的数量,顶棚烟气容易积聚的部位均宜设置探测器;
    b)探测器的设置部位与灶台、香炉、酥油灯放置处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c)文物建筑的藻井内难以设置感烟探测器时,宜将探测器安装在藻井周边的相对高位。
8.3.5 下列文物建筑或场所宜选择用于大范围区域火灾探测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a)核心防火保护区内,经火灾风险评估存在较大火灾蔓延风险、无法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集中连片建筑;
    b)文物建筑与山林、草场的毗邻部位;
    c)有大量名贵古树的园林;
    d)具有重要文物价值且无法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过街楼、风雨桥、门楼等文物建筑;
    e)大范围区域火灾探测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宜配置电动遥控云台。
8.3.6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文物建筑内高大的殿堂、开敞或半开敞的空间等场所设置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计及探测器探测视野中柱子、塑像、屏风及幔帐等装修装饰物的遮挡,适当增加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实现探测视线的无死角全覆盖;当采用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具有烟雾探测功能时,应采用具有抗灯光干扰和红外补光功能的产品;
    b)用于集中连片建筑火灾探测时,探测器的设置和探测视场角范围应能覆盖存在火灾蔓延风险的区域;
    c)文物建筑的周界毗邻山林、草场时,探测器应选用适宜林火探测的设备,其设置和探测视场角范围应能覆盖存在火灾蔓延风险的区域;
    d)探测器应采用具有抗日光干扰功能的产品,并应根据探测器的探测距离指标确定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3.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探测距离和视频图像覆盖范围能满足火灾探测需求时,可用于辅助火灾探测及火灾复核。
8.3.8 火灾探测器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宜采用箍、戗、卡等形式,对接触的文物建筑应采取有效的、可逆的保护措施,不应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损坏。不应在清水墙面或梁、柱、枋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不应安装在斗拱或铺作层内。
8.3.9 安装在文物建筑外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接入设备的线路应从设备下部引入、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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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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