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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 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3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用地;
4 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5 对废弃物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4.2.2 院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4.2.3 车辆停放场地应按规划与交通部门要求设置。
4.2.4 绿化规划应结合用地条件进行。
4.2.5 对涉及污染环境的医疗废弃物及污废水,应采取环境安全保护措施。
4.2.6 医院出入口附近应布置救护车冲洗消毒场地。
条文说明
4.2.1 传染病医院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流程设计,合理安排污染区、半污染区与清洁区。病人活动治疗诊断限制在污染区;医务人员一般工作活动限制在清洁区;半污染区则是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工作的辅助区域,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的过渡地段。
4.2.2 院区出入口。150床及以上传染病院宜设3个或3个以上出入口,包括院区主入口兼门诊、急诊入口,辅助入口(工作人员、探视人员及物资供应入口)以及污物、废弃物、尸体出口,150床以下传染病医院如条件受限可将前两个入口合并设置。传染病区如设在综合医院内宜单独设置出入口,在条件不允许时可与医院合用出入口,应当为其污物、废弃物、尸体出口作妥善安排,不得与清洁区交叉。
4.2.3 医疗设施停车位短缺已成为城镇医院的突出矛盾,新建传染病医院应按当地规划、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
4.2.4 绿化规划有助于医疗环境的改善,应纳入总平面设计。
4.2.5 传染病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暂存间、一般垃圾转运站以及污水处理站、焚烧炉、锅炉等有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应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医疗废弃物焚烧炉、锅炉房尽可能由当地统筹规划、集中设置。
4.2.6 为保证从院外运送患者的救护车在进入院区时不将污染源带入院内,在院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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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传染病医院流程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
- 5.3 急诊部
- 5.4 医技科室
- 5.5 住院部
- 5.6 重症监护病区
- 5.7 保障系统
- 5.8 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
- 6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 6.1 给水
- 6.2 排水
- 6.3 热水及开水
- 6.4 污水、污物处理
- 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7.1 一般规定
- 7.2 非呼吸道传染病区
- 7.3 呼吸道传染病区
- 7.4 负压隔离病房
- 8 电气
- 8.1 供配电设计
- 8.2 照明设计
- 8.3 线路选型及敷设
- 8.4 防雷及接地
- 9 智能化
- 9.1 一般规定
- 9.2 紧急广播及公共广播系统
- 9.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9.4 安全防范系统
- 9.5 综合布线系统
- 9.6 计算机网络设备
- 9.7 有线电视系统
- 9.8 信息显示系统
- 9.9 医护对讲系统
- 9.10 病房视频监视及探视系统
- 10 医疗气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消耗量以及氧气管与其他管线间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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