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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污水、污物处理
6.4.1 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6.4.2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诊、病房的污水、废水宜单独收集,污水应先排入化粪池,灭活消毒后应与废水一同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并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6.4.3 传染病医院内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焚烧处理。手术中产生的医疗污物应就地或集中消毒处理。
6.4.4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4.1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传染病医院污水水质应达到此标准的要求才能排放。
6.4.2 考虑传染病医院的特殊性,其污水处理采用二级处理的方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6.4.3 为了防止带有病原体的废弃物引起二次污染,传染病医院的污物应按照医疗机构污物处理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传染病医院有病原体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集中焚烧。焚烧有两种方式:整个城市设有集中焚烧站,医院将有病原体的固体废弃物放入一次性塑料袋中,集中收集后运到焚烧站焚烧;城市没有集中焚烧站时,医院应自设焚烧站。
6.4.4 放射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应符合放射性规范的规定,排水管道具有防辐射的功能。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衰变池应设计停留时间不小于10个半衰期,当污水中含有几种不同的放射性物质时,污水在衰变池中的停留时间应根据各种物质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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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传染病医院流程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
- 5.3 急诊部
- 5.4 医技科室
- 5.5 住院部
- 5.6 重症监护病区
- 5.7 保障系统
- 5.8 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
- 6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 6.1 给水
- 6.2 排水
- 6.3 热水及开水
- 6.4 污水、污物处理
- 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7.1 一般规定
- 7.2 非呼吸道传染病区
- 7.3 呼吸道传染病区
- 7.4 负压隔离病房
- 8 电气
- 8.1 供配电设计
- 8.2 照明设计
- 8.3 线路选型及敷设
- 8.4 防雷及接地
- 9 智能化
- 9.1 一般规定
- 9.2 紧急广播及公共广播系统
- 9.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9.4 安全防范系统
- 9.5 综合布线系统
- 9.6 计算机网络设备
- 9.7 有线电视系统
- 9.8 信息显示系统
- 9.9 医护对讲系统
- 9.10 病房视频监视及探视系统
- 10 医疗气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消耗量以及氧气管与其他管线间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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