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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急诊部
5.3.1 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宜与门诊部、医技部毗邻。
5.3.2 急诊部入口处应设置筛查区(间),并应在急诊部入口毗邻处设置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病室。
5.3.3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接诊分诊台、诊室、抢救室、抢救监护室、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缓冲室、卫生间、污洗室、杂物贮藏室等;
2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案、药房、检验及按功能要求配置的医学影像检查等用房。
5.3.4 快速抢救区及一般急诊区应按病人救治危急程度分设。
5.3.5 隔离观察病区或病室应全部按1床间安排,其床位规模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条文说明
5.3.1 急诊部入口处要求明显易找,方便急诊急救人员车辆直达。为方便病人诊断治疗,急诊部宜与门诊及医技科室,如手术部、医学影像科等毗邻。
5.3.2 为能在发生不明原因或烈性传染病疫情时及时筛查隔离患者,需在急诊部设立筛查区(间)或隔离病室(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4 按照急救医学的原则将急诊患者危重程度进行筛分,划分为一般急诊与危重急诊,并为后者设置快速抢救绿色通道,以提高急救效率。
5.3.5 为避免疑似患者中非传染病患者与传染病患者之间相互感染,在排查期间隔离观察病区(间)均按1床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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