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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热水及开水


6.3.1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热水用水量定额(60℃)
表6.3.1 热水用水量定额(60℃)
6.3.2 生活热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手术室等处的盥洗池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供水温度宜为30℃。
6.3.3 热水系统与冷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平衡。医院热水系统的换热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
6.3.4 热水进行再循环时,对于在严重传染区下游的不带水阀门的结构,在使循环水回到蓄水箱后,应在箱内于80℃加热10min以上进行杀菌,然后再以供给时所需的温度进行循环。
6.3.5 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当医院开水系统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时,宜集中设置蒸汽开水炉,并应通过开水管道向各护理单元供应;当采用电加热时,每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电开水器。
6.3.6 医院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
6.3.7 生活饮用水管道宜避开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6.3.1 参考此表,计算每天热水用水量和最大小时热水量。
6.3.2 为避免冷热水压力不平衡,出现忽冷忽热现象,冷热水系统要协调一致,分区统一。
6.3.3 一般每年要检修锅炉,而医院的热水系统不能间断,换热设备不应少于两台,当一台检修时,系统至少能供应60%的热水量,对于档次较高的医院,要满足75%的热水供应能力。
6.3.4 热水进行再循环时,将可能被污染的热水回水到蓄水箱,需要进行高温消毒杀菌。
6.3.5 因传染病医院每个防护区收治不同种类的传染病人,为防止交叉感染,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独立的饮水器和饮水点。
6.3.7 为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饮用水管尽可能不进入污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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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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