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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物料净化


5.3.1 医药洁净室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口,应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
5.3.2 进入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在出入口设置供物料、物品灭菌用的灭菌室和灭菌设施。
5.3.3 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与医药洁净室之间应设置气锁或传递柜。气锁的静态净化级别应与其相邻高级别医药洁净室一致。
5.3.4 传递柜应密闭良好,并应易于清洁。两边的传递门应有防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传递柜的尺寸和结构应满足传递物品的要求。传送至无菌生产洁净室的传递柜应有相应的净化设施。
5.3.5 医药洁净室产生的废弃物应有传出通道。易产生污染的废弃物应设置单独的出口。具有活性或毒性的生物废弃物应灭活后传出。

条文说明
5.3.1 为减少物料外包装上的污染物质对医药洁净室的污染,进入医药洁净室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及其他物品等,应在物料净化用室(通常称为外清)进行外表面清理或剥去外层的包装材料,再经传递柜或放置在清洁托板上经气锁进入医药洁净室。
5.3.2 无菌洁净室是进行无菌操作的生产场所,因此进入无菌洁净室的物品(包括其外包装)均应处于无菌状态。对于可热力灭菌的物品而言,双扉蒸汽或干热灭菌柜是合适的选择。而对于已灭菌的物品(如无菌粉)而言,其外包装的灭菌无法采用热力灭菌。传统做法之一是设置带净化装置的传递柜,柜内设有紫外消毒灯。但此种做法对于消除表面微生物污染物作用有限。紫外线照射不到的地方仍然有微生物污染物存在。目前气态过氧化氢(VHP)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它能有效地杀灭细菌芽孢,干燥,作用快,在消毒灭菌过程中过氧化氢被还原成水和氧气,与其他化学灭菌方法相比没有有害的残留,是一种较理想的表面灭菌方式。
5.3.3 为阻隔医药洁净室与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的气流,保持医药洁净室的压差,它们之间的物料传递应通过气锁或传递柜。如使用双扉灭菌柜,由于灭菌柜两侧的门可做到不同时开启,所以可不另设气锁。
5.3.4 传递柜与气锁的作用相同,其两边的传递门不能同时被开启。与无菌洁净室相连的传递柜,除上述要求外,为避免无菌洁净室环境被污染,柜内还需设置净化消毒装置,如带高效过滤器的送风装置,紫外消毒灯,以及近来逐渐推广使用的带气态过氧化氢(VHP)发生器的传递柜,后者是得到公认的能有效杀灭物品表面微生物的灭菌方法。
   由于不同洁净级别的操作人员进出同一气锁会产生交叉污染,因此除非气锁采用了有效的灭菌措施(如VHP灭菌)或限定人员流向(如人员从无菌洁净区向低级别区单向流动),无菌洁净室的物料进出不宜采用带气锁的房间的传递方式。
5.3.5 医药洁净室生产过程会产生各种废弃物,如废玻璃渣、废内包材、中间质量检查的废弃物、生物发酵或动物细胞培养产生的废液、废弃的组织细胞等。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以及废弃物的性质、数量等来确定是否需设置单独的出口。有些废弃物须及时传出生产区,以免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如水针生产中安瓿拉丝封口后的废玻璃渣,废弃的动物细胞(如鸡胚)等,其数量多,污染大,不易密封,留在洁净区会造成环境污染,所以应设专用废弃物通道及时传出。有些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和有活性的废弃物,必须灭活后传出,以免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对此必须配置相应的灭活设施(如蒸汽灭菌柜等)。
   对于规模不大、工艺简单、废弃物数量不多的生产,可结合平面布置及原辅料入口,综合考虑废弃物的传出通道。如可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弃物妥善保存并密封包装,在生产结束后通过原料入口气锁或传递柜传出。对于无菌洁净室,如废弃物不多,包装良好,不会产生污染,也可通过相邻低级别区将废弃物传出,而不必从无菌洁净室直接对外设置专用的废弃物传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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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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