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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安全技术
6.4.1 存放及使用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装置、过滤装置和防雷保护设施。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6.4.2 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可燃气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的有关规定,氧气管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采取防雨和防异物侵入的措施。
6.4.3 输送甲类、乙类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6.4.4 下列部位应设置可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
1 甲类、乙类介质的入口室;
2 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甲类、乙类介质的易积聚处;
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使用甲类、乙类介质的场所。
6.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可燃、易爆介质。
6.4.6 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但应有气体泄漏报警和消防等安全措施。
6.4.1 为了管道系统安全运行,使用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必须设置放散管,且放散管必须引至室外,以免对室内环境造成影响。阻火器应装在室外,过滤装置起防止倒灌的作用,并且宜装在靠近设备处。可燃、易爆介质的放散管还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中第5.5.11条的规定。
6.4.2 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系统发生事故或气体纯度不符合要求时,需吹除置换,这些吹除的气体不能排在室内,所以在管道末端或最高点应设放散管,以便将气体排入大气。放散管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其中可燃气体的放散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中第5.5.11条第2款的规定,即间歇排放的排气筒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风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氧气管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中第11.0.14条的规定,即放散管口应引至室外并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原规范及其条文说明提到的“放散管……高出屋面1m”,系引用自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由于医药生产特别是原料药的精烘包生产,其火灾危险性与化工生产类似,此次修订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18年版)的要求。放散管设置示意图见图2。
图2 放散管设置示意图
6.4.3 输送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以防止由于静电产生的火花而发生燃烧事故。管道接地线可与车间接地网连接。有钢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时,也可利用软金属线将管道与钢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钢筋连通,做接地装置,但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6.4.4 可燃、易爆介质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波及面广,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为此本条规定对可能发生可燃、易爆介质泄漏的管道或使用的部位应设置报警探头,一旦出现可燃、易爆介质泄漏达到报警浓度时,便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系统,将可燃、易爆介质排除,降低其浓度不至于达到爆炸极限,防止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管廊、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均属于建筑物内相对封闭的空间,如有可燃、易爆介质管道穿越,有可能因泄漏而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所以这些场合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医药洁净室属于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一部分,所有使用或储存可燃、易爆介质的场所均需设置报警和事故排风装置,因此本次修订时将“医药洁净室”改为“医药工业洁净厂房”。
6.4.6 各类气瓶均为压力容器,有产生爆炸的危险。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大部分是密闭厂房,人员集中,精密设备和仪器多,为了确保安全,气瓶应集中设置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外,但考虑到有些医药洁净室内用气量很少,为方便使用,故规定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但应配置必要的气体泄漏报警和消防等安全措施。同时为保持医药洁净室内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设在医药洁净室内的钢瓶必须具有不易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本节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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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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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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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消防设施
- 11 电气设计
- 11.1 配电
- 11.2 照明
- 11.3 通信
- 11.4 静电防护及接地
- 附录A 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举例
- 附录B 医药洁净室的维护管理
- 附录C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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