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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静电防护及接地
11.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1.4.2 医药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 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1×105Ω·cm~1.1×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Ω·cm~1.0×1011Ω·cm;
3 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Ω·cm~1.0×109Ω·cm。
11.4.3 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规定。
11.4.6 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1.4.2 医药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 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1×105Ω·cm~1.1×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Ω·cm~1.0×1011Ω·cm;
3 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Ω·cm~1.0×109Ω·cm。
11.4.3 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规定。
11.4.6 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室内环境中,许多场合存在着静电,从而导致以下危害:
(1) 电子器件、电子仪器和电子设备的损坏,性能下降;
(2) 人体遭受电击伤害;
(3) 引燃引爆易燃易爆物质;
(4) 因尘埃吸附影响环境空气洁净度。
因此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工程设计中要十分重视防静电环境设计。
11.4.2 防静电地面采用具有导静电性能的材料,是防静电环境设计的基本要求。目前国内生产的防静电材料及制品有长效型、中效型和短效型。长效型必须是长时间保持静电耗散性能,时间为10年以上;短效型能维持静电耗散性能3年以内;中效型为3年~10年。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一般为永久性建筑,因此条文规定防静电地面应选用具有长效性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
本条第2款、第3款中规定的防静电地面的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和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是参照现行电子行业标准《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 10694制定的。
11.4.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回风口、风管和排风系统的排风管是易于产生静电的部位,因而规定了风口、风管的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11.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可能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包括防静电安全工作台)和容易产生静电的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的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将静电导除。当这些设备与管道处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时,设备和管道的连接安装要求更加严格,以防发生严重灾害。因此强调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1.4.5 考虑到洁净环境的特殊要求,等电位联结可在吊顶上形成闭合干线回路,支线从吊顶上穿不锈钢管引下。
11.4.6 为了解决好各个接地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地系统设计时,必须以防雷接地系统设计为基础。除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外,大多数情况下各种功能接地系统首先推荐采用综合接地方式,即各类不同功能的接地共用一个户外接地系统。
(1) 电子器件、电子仪器和电子设备的损坏,性能下降;
(2) 人体遭受电击伤害;
(3) 引燃引爆易燃易爆物质;
(4) 因尘埃吸附影响环境空气洁净度。
因此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工程设计中要十分重视防静电环境设计。
11.4.2 防静电地面采用具有导静电性能的材料,是防静电环境设计的基本要求。目前国内生产的防静电材料及制品有长效型、中效型和短效型。长效型必须是长时间保持静电耗散性能,时间为10年以上;短效型能维持静电耗散性能3年以内;中效型为3年~10年。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一般为永久性建筑,因此条文规定防静电地面应选用具有长效性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
本条第2款、第3款中规定的防静电地面的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和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是参照现行电子行业标准《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 10694制定的。
11.4.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回风口、风管和排风系统的排风管是易于产生静电的部位,因而规定了风口、风管的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11.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可能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包括防静电安全工作台)和容易产生静电的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的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将静电导除。当这些设备与管道处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时,设备和管道的连接安装要求更加严格,以防发生严重灾害。因此强调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1.4.5 考虑到洁净环境的特殊要求,等电位联结可在吊顶上形成闭合干线回路,支线从吊顶上穿不锈钢管引下。
11.4.6 为了解决好各个接地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地系统设计时,必须以防雷接地系统设计为基础。除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外,大多数情况下各种功能接地系统首先推荐采用综合接地方式,即各类不同功能的接地共用一个户外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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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 3.1 一般规定
- 3.2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 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 4.2 总平面布置
- 5 工艺设计
- 5.1 工艺布局
- 5.2 人员净化
- 5.3 物料净化
- 5.4 工艺用水
- 6 工艺管道
- 6.1 一般规定
- 6.2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 6.3 管道的安装、保温
- 6.4 安全技术
- 7 工艺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2 设计和选用
- 8 建筑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火和疏散
- 8.3 室内装修
- 9 空气净化
- 9.1 一般规定
- 9.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 9.3 气流流型和送风量
- 9.4 风管和附件
- 9.5 监测与控制
- 9.6 生产特殊性质药品医药洁净室的要求
- 10 给水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0.4 消防设施
- 11 电气设计
- 11.1 配电
- 11.2 照明
- 11.3 通信
- 11.4 静电防护及接地
- 附录A 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举例
- 附录B 医药洁净室的维护管理
- 附录C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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