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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项目相协调;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条文说明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要在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前提下,综合地质、交通、气象、水文等建设条件,并结合热力管道、燃料输送、灰渣处理、给水排水、环保、安全等因素确定。
4.1.2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原则上规定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一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两层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为一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两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本标准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另外,对锅炉房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本条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本条中“重要部门”是指档案室、通讯站、贵宾室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4 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不仅存在安全问题,而且还有环保问题,无论是从大气污染,还是从噪声污染等方面看,都不宜将锅炉房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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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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