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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的有关规定。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16.1.3 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脱硫剂资源情况;
6 脱硫副产品利用条件;
7 脱硫工艺的适应性等。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达标排放;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二氧化硫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当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低温烟道应设置排水点,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8 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炉内脱硫不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装置。
16.1.9 锅炉烟气脱硝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NOx 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供热负荷的稳定性;
6 反应剂资源情况;
7 脱硝副产品利用条件;
8 脱硝工艺成熟程度等。
16.1.10 选用的煤粉、燃油、燃气锅炉,均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6.1.11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工作平台。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1.13 锅炉房干煤棚、煤库和灰渣场周围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16.1.3 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脱硫剂资源情况;
6 脱硫副产品利用条件;
7 脱硫工艺的适应性等。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达标排放;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二氧化硫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当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低温烟道应设置排水点,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8 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炉内脱硫不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装置。
16.1.9 锅炉烟气脱硝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NOx 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供热负荷的稳定性;
6 反应剂资源情况;
7 脱硝副产品利用条件;
8 脱硝工艺成熟程度等。
16.1.10 选用的煤粉、燃油、燃气锅炉,均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6.1.11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工作平台。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1.13 锅炉房干煤棚、煤库和灰渣场周围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
条文说明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国家现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均有规定,同时还要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 本次修订将锅炉烟气除尘的方式从除尘器扩展到了除尘工艺,是符合我国除尘技术发展的。目前,国内可采用的除尘器的型式多种多样,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等;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结合脱硫脱硝的需要,采用协同脱除的工艺,如低低温电除尘、一体化脱硫除尘装置等,为取得高效率、低造价、低耗能的效果,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工艺。
16.1.2 本次修订将锅炉烟气除尘的方式从除尘器扩展到了除尘工艺,是符合我国除尘技术发展的。目前,国内可采用的除尘器的型式多种多样,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等;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结合脱硫脱硝的需要,采用协同脱除的工艺,如低低温电除尘、一体化脱硫除尘装置等,为取得高效率、低造价、低耗能的效果,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工艺。
16.1.3 实际工程中,若选择一种除尘装置不能满足环保指标时,要采取多级或多种工艺组合。如选用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不满足要求,后端可增加一级湿式电除尘器。
16.1.4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要采取措施防止腐蚀和磨损。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要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
16.1.4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要采取措施防止腐蚀和磨损。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要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
16.1.5 本条对脱硫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计中掌握。
16.1.6 本条针对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从综合利用角度出发提出了要求。
本条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以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本条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以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 目前,燃煤锅炉多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具体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执行,效果基本能满足环保排标要求。
湿法脱硫后的低温烟气一般含水较多,一定要做好排水措施;对于混凝土和金属烟道,要做好防腐设计。
16.1.8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由于环保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单纯的炉内脱硫往往不能够满足要求,此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措施。
湿法脱硫后的低温烟气一般含水较多,一定要做好排水措施;对于混凝土和金属烟道,要做好防腐设计。
16.1.8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由于环保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单纯的炉内脱硫往往不能够满足要求,此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措施。
16.1.9 本条对锅炉烟气脱硝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计中掌握。
16.1.10 对于利用燃烧器的煤粉锅炉、燃油、燃气锅炉,要从源头上对氮氧化物浓度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实际工程中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1.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0t/h(14MW的锅炉,要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规定,连续监测装置离地高度大于2.5m时,均要求设工作平台和梯子。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要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标准第11.2.17条要求实现连锁自动开停。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16.1.13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了防止粉尘的扩散,大型锅炉房多采用封闭煤库和密闭灰仓、渣仓。对于采用干煤棚或灰渣堆场,要采用防尘网等掩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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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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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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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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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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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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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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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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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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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一般规定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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