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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2.1 锅炉房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
16.2.2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16.2.3 锅炉房内工作场所噪声设计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60dB(A) 。
16.2.4 锅炉房风机、水泵、燃油燃烧器、燃气燃烧器和煤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5 锅炉房磨煤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通风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置。
16.2.6 锅炉鼓风机吸风口、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额定出口压力为大于或等于1. 27MPa( 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启动排汽管上,应设置消声器;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安全阀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8 锅炉房振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 的有关规定。
16.2.9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10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 A) 。
16.2.2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16.2.3 锅炉房内工作场所噪声设计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60dB(A) 。
16.2.4 锅炉房风机、水泵、燃油燃烧器、燃气燃烧器和煤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5 锅炉房磨煤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通风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置。
16.2.6 锅炉鼓风机吸风口、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额定出口压力为大于或等于1. 27MPa( 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启动排汽管上,应设置消声器;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安全阀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8 锅炉房振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 的有关规定。
16.2.9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10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 A) 。
条文说明
16.2.1 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等效声级限值列于表1。原标准只强调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噪声控制只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级别有关,与城市还是乡村无关。
注: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16.2.2 本条是对原标准第16.2.1条后半部分的修订。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厂界是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对于位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锅炉房,厂界应该是指锅炉房相关建筑物如锅炉间、风机间、水泵间等外墙边;对于独立区域锅炉房,厂界应该是热源厂围墙。相关噪声标准见表2。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发出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6.2.3 在锅炉房设计时,为了防止工作场所的噪声对人员的损伤,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噪声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第3.0.1条,规定了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见表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第3.0.1条,规定了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见表3。
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为生产车间,其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与表3中车间内观察室、实验室类似,所以规定噪声不应大于60dB(A)。
16.2.4 对于生产较强烈噪声的设备采用一定措施以降低噪声这对于改善锅炉房的工作环境,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内锅炉房常用的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有:将噪声量大的设备布置在单独房间内或用转墙间隔的同一房间内,采用专门制作的设备隔声罩。隔声室和隔声罩均有较好的隔声效果,在锅炉房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隔声罩可向生产厂订购或自行制作,隔声罩要便于设备的操作维修和通风散热。
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中也包括采取设备的减振,可减少固体声传播,同样可以降低噪声;对于震动较大的设备,可在其基础周围做减震沟。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中也包括采取设备的减振,可减少固体声传播,同样可以降低噪声;对于震动较大的设备,可在其基础周围做减震沟。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16.2.5 锅炉房的磨煤机是一种噪声大、体积大、工作温度高、粉尘多的设备,严重影响周围工作环境,为此,宜将磨煤机房建为隔声室由于球磨机隔声室内气温高、粉尘浓度大,应按照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以便散热,并在隔声室的进、排气口上装置消声器,以保证隔声室的隔声效果。
16.2.6 为降低不设在隔声室或隔声罩的鼓风机吸风口的气流噪声,应在其吸风口装设消声器。同时,在各设备的隔声室或隔声罩的通风口上应设置消声器,以防止噪声自通风口处向外传出。
16.2.6 为降低不设在隔声室或隔声罩的鼓风机吸风口的气流噪声,应在其吸风口装设消声器。同时,在各设备的隔声室或隔声罩的通风口上应设置消声器,以防止噪声自通风口处向外传出。
16.2.7 锅炉排汽噪声与排汽压力有关。压力越高,排汽时产生的噪声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大。实测表明,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82MPa表压时,若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8m处噪声级高达130dB(A);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27MPa表压时,若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10m处噪声级也高达121dB(A)。为减少对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排汽消声器设置的压力等级定为大于或等于1.27MPa(表压)是必要的,考虑到蒸汽锅炉的启动排汽发生概率较高,且启动排汽时间也较长,将条文改为启动排汽管应设置消声器是适宜的。而安全阀排汽只是偶发事故,概率较低,且一旦发生也会很快采取措施,故条文仍维持原有的安全阀排汽管宜设置消声器。
16.2.8 对于有振动的设备要做好隔振设计,设计时遵循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的规定。
16.2.9 由于非独立锅炉房及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的锅炉房对振动控制要求严格,设计时要设置设备隔振器,管道连接要采用柔性接头,管道支承要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9 由于非独立锅炉房及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的锅炉房对振动控制要求严格,设计时要设置设备隔振器,管道连接要采用柔性接头,管道支承要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10 非独立锅炉房,其周围环境对噪声特别敏感。锅炉房内操作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如果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小于35dB(A),锅炉房外界噪声可控制在50dB(A)以内,可使锅炉房所处的楼寓夜间噪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2类标准。如要达到0类或1类标准,还需详细计算锅炉房内部的噪声声级和隔声量。
对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效果,墙和楼板比较容易达到本条所提出的隔声量要求,而隔声门窗略有困难,故楼内设置的锅炉房设计时要减少门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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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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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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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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