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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两路供气的双母管。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紧急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的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位置应能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
1 其位置应能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
2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应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3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应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倍~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min~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电梯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
13.3.7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kPa~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9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13.3.10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3.2.17条的规定。
13.3.11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页;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2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3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条文说明
13.3.1 通常情况下,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连续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可采用双调压箱或源于不同调压箱的双供气母管以提高供气安全性。
13.3.2 进入锅炉房的燃气供气母管上装设紧急切断阀,目的是为了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气源,该切断阀还要与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阀后气体压力表要便于就地观察供气压力和了解锅炉房内供气系统的压降。
13.3.2 进入锅炉房的燃气供气母管上装设紧急切断阀,目的是为了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气源,该切断阀还要与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阀后气体压力表要便于就地观察供气压力和了解锅炉房内供气系统的压降。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应该明装,按燃气密度大小,有高架和低架的区别,无特殊情况时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允许暗设(直埋或在管沟和竖井内),使用燃气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还要考虑室内燃气管道泄漏时避免燃气窜入地下管沟(井)等措施。
13.3.4 日常维修和停运时燃气管道要进行吹扫放散,系统设置以吹净为目的,不留死角。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13.3.5 吹扫量和吹扫时间是经验数据,工程实践中,确认可以满足要求。
13.3.4 日常维修和停运时燃气管道要进行吹扫放散,系统设置以吹净为目的,不留死角。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13.3.5 吹扫量和吹扫时间是经验数据,工程实践中,确认可以满足要求。
13.3.6 燃气管道一旦泄漏有可能造成灾害,所以做了严格规定。
13.3.7 近年来,燃气管道系统阀组的配置已趋于完善和标准化阀组规格、性能和燃气压力要满足燃烧器在锅炉额定热负荷下稳定燃烧的要求。阀组的基本组成应按本条规定配置,并配备锅炉点火和熄火保护程序,以满足燃气压力保护、燃气流量自动调节和燃气检漏等功能要求。
13.3.8 本条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的。进口燃气阀组与整体式燃烧器标准配置时,阀组接口处燃气供气压力要求在12kPa~15kPa之间,分体式燃烧器要求20kPa,如燃气压力偏低,阀组通径要放大,投资增加较多,2t/h以下小锅炉的燃气供气压力可以低一些,但也不宜低于5kPa。本条规定的前提是,燃气供气压力和流量能满足燃烧器稳定燃烧要求,供气压力稍偏高一些为好,但若超过2kPa,泄漏可能性会增加,不安全。
13.3.9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对燃气净化、调压箱(站)工艺设计,以及对燃气管道附件的选用和施工验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锅炉房设计应遵照相关要求进行。
13.3.10 燃气和燃油管道一样,在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并要有封堵措施,以防燃气流窜其他区域。
13.3.11 燃气管道井要有一定的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在火灾发生时,能阻止管道井的引风作用。
13.3.12 由于阀门存在严密性问题,为确保管道井内的安全,防止有可燃气体从阀门处泄漏,从而引发事故,故规定在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3 因铸铁件相对强度较差,为保证管道与附件不至因碎裂造成泄漏,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故严禁燃气管道与附件使用铸铁件。为安全原因,本标准要求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本条中“防火区”是指有火灾危险的区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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