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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和水量分类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废水应经过沉淀、重复利用或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宜回收利用或降温至40°C以下排放,软化或除盐水处理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排水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进行相应处理。
16.3.5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6.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止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3.6 溢流和泄漏的脱硝还原剂氨水、液氨或尿素溶液应收集并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7 对于燃气锅炉烟气冷凝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条文说明
16.3.1 锅炉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锅炉房所在地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受纳水系可以是天然的江、河、湖、海水系,也可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等。
16.3.2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保护环境,都是要遵循的设计原则。
16.3.3 本条提出了锅炉房水环境影响的主要废水污染源及其治理原则。
    湿式除尘脱硫、水力冲灰渣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中的污染因子有固体悬浮物和pH值,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后排放;锅炉排污水会造成热污染,降温后方可排放,锅炉排污水降温后可用于湿式出渣系统或脱硫系统补充水。在一般情况下需将锅炉房的排水温度降至40℃以下,但企业锅炉房如在所属企业范围内的排水上游且排水管材料及接口材质无温度要求时,可以略高于40℃这样更符合使用情况。
    软化和除盐处理的废水污染因子是pH值,应采取中和处理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的含油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液化石油气残液的直接排放会造成火灾危险,均不得直接排放。为防止含油废水的排放造成的污染,油罐区应设置汇水阴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的难度很大,不应自行处理。
16.3.5 为防止煤屑冲走,一方面可以防止煤水对周围的污染,另一方面可回收煤屑以节约用煤,故在坡地煤场和较大煤场的周围要求设置防止煤屑冲走的有关设施,如在四周设渗漏沟排水及沉煤屑池,将煤屑截留后,再对废水加以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灰渣冲走,是为了防止灰水对周围的污染。
    当煤场、灰渣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附近时,应有防止贮灰场灰水渗漏引起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3.6 脱硝还原剂尿素溶液制备间或氨水稀释间在正常工作时可能会有部分液体溢流或泄漏,要在房间四周设置围堰和废水收集坑,并定期经中和、稀释后达标排放。
16.3.7 燃气锅炉烟气遇冷后结露析出的冷凝水,不同的燃气品质含有不同的污染物,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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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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