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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锅炉烟风系统
8.0.1 锅炉鼓风机、引风机应单炉配置。
8.0.2 锅炉风机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应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修正;
3 炉排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其风量富余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富余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的风机风量和风压富余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4 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4 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1 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 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3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5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4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4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2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设施;
3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4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并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5 水平烟道应有不小于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6 排烟温度低于烟气露点时,烟道及烟囱内壁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8.0.5 锅炉房烟囱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尚应符合航空净空要求。
条文说明
8.0.1 单炉配置鼓风机、引风机,有漏风少、省电、便于操作的优点。目前锅炉厂对单台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t/h(0.7MW)的锅炉都是单炉配置鼓风机、引风机。
8.0.2 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的风机,是锅炉房设计中体现国家有关节能、环境保护政策的最基本的要求。
风机性能的选用,与所配置的锅炉的出力、燃料的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等因素有关,应通过校核计算确定,同时要计入当地的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密度的变化对所选风机性能的修正。
原标准对循环流化床锅炉风机的风量、风压的富余量等同于炉排炉做了规定,随着循环流化床锅炉应用的成熟,对其风机的设计已有了新的认识,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时将对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风机的风量、风压富余量规定与煤粉炉一样,均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通过改变电动机转速来调节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具有更好的节能效果,因此要求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当风机在偏离选型工况点运行时,其效率会下降,因此,风机选型时除了要准确计算锅炉额定负荷下的风机风量及风压值,选取合适的裕量外,还要结合锅炉负荷的变化提出风机高效运行的范围。
通过改变电动机转速来调节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具有更好的节能效果,因此要求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当风机在偏离选型工况点运行时,其效率会下降,因此,风机选型时除了要准确计算锅炉额定负荷下的风机风量及风压值,选取合适的裕量外,还要结合锅炉负荷的变化提出风机高效运行的范围。
8.0.3 本条是对锅炉烟、风道系统设计的规定。
1 这一规定是一般要求,目的是使烟风道的阻力小,泄漏少。
2 烟风道的阻力均衡能使燃烧工况好。
3 多台锅炉共用烟道时,烟道设计应使每台锅炉的引力均衡,并防止各台锅炉在不同工况运行时发生烟气回流和聚集的情况。
4 烟道和热风道存在热膨胀,要采取补偿措施,补充措施可采用补偿器。
5 设计风道、烟道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和环境保护等测点,并满足测试仪表及测点对装设位置的技术要求。
8.0.4 本条对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做出规定。
1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未燃尽介质往往会在烟道和烟囱中产生爆炸,为使这类爆炸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故要求在烟气容易聚集的地方设防爆装置。
2 砖砌烟囱或烟道会吸附一定量的烟气,燃油、燃气锅炉的烟气中往往会存在可燃介质,当可燃介质被吸附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造成爆炸,而砖砌烟囱或烟道的承压能力差,所以要求采用钢制或混凝土构筑。
3 采用固体燃料的锅炉,烟道系统中可能存在明火,所以和燃油、燃气锅炉不得共用烟囱或烟道,以免烟气中夹带的可燃介质遇明火造成爆炸。
4 烟囱的抽力主要是克服水平烟道的阻力,因此要缩短水平烟道的长度,减小烟气的阻力损失,并使锅炉能满足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5 烟气中的冷凝水宜排向锅炉,或在适当的位置设排水装置排出。
6 本款规定主要是考虑烟道及烟囱的防腐蚀问题。
8.0.5 锅炉房烟囱高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锅炉房排放地方标准。
对机场附近锅炉房,烟囱高度还要征得航空管理部门和当地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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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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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燃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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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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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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