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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6.4.1 燃煤锅炉房应设有固体废弃物收集场地。
16.4.2 燃煤锅炉房灰渣应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装置脱硫副产品宜综合利用。
16.4.3 软化或除盐水处理系统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弃物分类要求处理。
16.4.4 脱硝催化剂失效后应按危险废弃物分类要求处理。
条文说明
16.4.1 燃煤锅炉房固体废弃物有灰渣和脱硫副产品,设计时要考虑收集和临时堆放场地。
16.4.2 我国对燃煤锅炉的灰渣综合利用已有成熟的技术和办法,灰渣被大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和铺筑道路,各地都建立了灰渣的综合利用工厂。设计中常采用封闭渣仓、灰仓。
烟气脱硫装置在建设时,需要同时考虑其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脱硫副产品的利用不得产生有害影响。对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6.4.3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树脂属危险废弃物。
16.4.4 脱硝催化剂的主要成分V2O5是剧毒物质,生产、使用过程均有危险性,废弃物处理不当更是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所以要严格分类回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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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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