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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保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
14.1.2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中的经济厚度法计算,并应满足最大允许散热损失和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的要求。
14.1.3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人身烫伤的部位,在距地面或工作台面2.1m高度以下及工作台面边缘与热表面间的距离小于0.75m的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保温措施。防烫伤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中的表面温度法计算,且保温层外表面温度不得大于60℃。
14.1.4 环境温度会使流体介质发生凝固时,室外布置的各类储存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应采取防冻措施。
14.1.5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成型制品;
    2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3 保温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14.1.6 保温层和保护层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14.1.7 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4.1.8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14.1.9 室外直埋敷设热水管道的保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的有关规定,室外直埋敷设蒸汽管道的保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1.1 凡外表面温度高于50°C,或虽外表面温度低于或等于50℃,但需回收热量的锅炉房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为节约能源,都要保温。外表面温度计算的前提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C。
14.1.2 采用经济厚度法计算保温层厚度是常用的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参数的选择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计算时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最大允许散热的数值可采用《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附录B的数据。
14.1.3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确定防烫伤保温范围。防烫伤保温层厚度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规定的表面温度法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本条中的管道系指介质温度有可能大于60℃的排汽管、排水管、放空管,以及燃油、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
14.1.4 防冻措施主要有保温、伴热等。
14.1.5 第1款、第2款为原标准条文,第3款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中对保温材料性能的要求替代原标准条文中对保温材料性能的要求。
14.1.6 本条增加了保温层结构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中对保温层和保护层的结构设计都有详细要求,本标准直接引用。
14.1.7 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在施工捆扎时,由于受到压缩,厚度必然减小,密度增大,故要按压缩后的容重选取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其设计厚度也应当是压缩后的保温材料厚度,这样才较为切合实际。
14.1.8 阀门及附件和经常需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可拆卸的保温结构,以便于维修阀门及附件,并使保温结构可重复使用。
14.1.9 经多年推广应用,供热管道的直埋敷设技术已经成熟,对其保温计算、保温层结构设计、保温材料的选择及敷设要求,都已在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T104中做了规定,可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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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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