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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6.3.1 换乘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楼梯踏步宽度宜为300mm,并不应小于280mm;高度宜为150mm,并不应大于160mm。
    2 楼梯宜设置为直跑,每个梯段踏步不应小于3级,且不应大于18级;分段设置时,中间休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1.5m,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1.2m。
    3 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4 当楼梯净宽大于3.6m时,应设中间扶手。
    5 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附近应设置换乘楼梯,楼梯宽度应满足自动扶梯紧急故障情况下的乘客换乘需求。
6.3.2 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4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
    2 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小于或等于13m时,自动扶梯应一次提升。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13m时,宜分段连续设置;各段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9m,且扶梯速度、宽度及水平梯级踏板数均应相同。
    3 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求。
6.3.3 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
6.3.4 自动扶梯倾角不应大于30°,扶梯额定速度可采用0.5m/s或0.65m/s。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大于12°。
6.3.5 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工作点与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当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6.3.6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边缘装饰面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平行设置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60mm。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小于400mm时,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6.3.7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0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为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
6.3.8 自动扶梯的梯级前缘,以及自动人行步道胶带上空与任何障碍物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4m。
6.3.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避开建筑物变形缝设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跨越结构诱导缝设置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6.3.10 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中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有关规定。
6.3.11 供换乘使用的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无障碍电梯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2 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小于0.63m/s,宜采用1m/s。
    3 电梯开门宽度不应小于1m(1000kg梯)或1.1m(1600kg梯),且宜采用双扇中分门。
6.3.12 换乘空间内当采用坡道换乘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且水平连续长度不宜超过24m。
条文说明
6.3.2 本条参考《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并适当提高服务标准。
6.3.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中规定了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定义:“a)是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出口、入口处的组成部分;b)高强度地使用,每周运行不应少于140h,且在任何3h的间隔内,其荷载达100%制动载荷的持续时间不少于0.5h”。枢纽交通属于公共交通系统,应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
6.3.4 自动扶梯在以往设计中一般采用30°倾角,当扶梯和楼梯并列设置时,因两者坡度不同,起终点很难对齐,装修较难处理。因此本标准提出自动扶梯倾角不应大于30°,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倾角为27.3°的扶梯。
    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应采用室外型,并宜加设顶棚和围护装置,上下平台应配有防滑措施,寒冷及严寒地区应配有防止冰雪积聚的设施,主要是从防雨雪考虑,避免因雨雪侵入而使乘客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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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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