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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暖通空调


7.2.1 交通枢纽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2.2 交通枢纽建筑地下换乘区域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时,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应高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5℃,且不应超过30℃。
    2 当采用空调方式时,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比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低2℃~3℃,且不应超过30℃,相对湿度应为40%~65%。
7.2.3 交通枢纽建筑地下换乘区域冬季室内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12℃。
7.2.4 交通枢纽建筑地上换乘区域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时,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应高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且不应超过35℃。
    2 当采用空调方式时,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65%。
7.2.5 当交通枢纽建筑地上换乘区域设置供暖时,冬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宜低于12℃。
7.2.6 供暖地区交通枢纽建筑的各类功能用房室内设计供暖温度宜按表7.2.6确定。
表7.2.6 各类功能用房室内设计供暖温度(℃)
表7.2.6 各类功能用房室内设计供暖温度(℃)
7.2.7 各功能用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宜按表7.2.7确定。
表7.2.7 各功能用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7.2.7 各功能用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7.2.8 交通枢纽建筑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能源政策、经济状况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9 大空间换乘区域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节能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全空气调节系统。
    2 全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和回(或排)风机宜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3 当冬夏季空气调节系统运行时,宜根据空调区域的CO2浓度控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4 过渡季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全新风运行,并应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7.2.10 当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应采用分层空调气流组织形式。
7.2.11 交通枢纽建筑通风与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5 旅客从城市的每一角落借助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出租车、私家车、公交车辆等交通方式汇集到城市交通枢纽换乘区域,选择航空、高铁、客轮、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出行;也有可能旅客乘坐一种交通工具通过换乘区域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继续出行。交通枢纽换乘区域人流量大,是旅客处于流动状态的过渡区域,有别于航站楼的值机大厅、候机大厅、行李提取大厅和到达大厅,有别于铁路客站的候车大厅和长途汽车的候车大厅,也有别于以站立等候为主要形式的地铁、轨道交通的站台区域等,与室外连接的口部数量也比较多,宜将该区域的舒适度适度降低,这样做有利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最大限度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即使采用空调供暖系统时也有利于降低空调供暖的运行能耗,节约能源。
    即使位于换乘区域的旅客需要商业服务,可以在换乘区域内“房中房”的商业设施中进行,旅客可以在商业设施内部小憩或短时间停留。“房中房”商业设施是相对独立的、局部的封闭空间,可以适度提高舒适度。
7.2.6 本条所指各类功能用房是相对于交通枢纽换乘区域而言,相对独立的、局部的封闭空间,是冬季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建议取值范围。
7.2.7 本条所指各类功能用房是相对于交通枢纽换乘区域而言,相对独立的、局部的封闭空间,是冬夏季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建议取值范围。
7.2.9 这两条是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相关要求制定的,需要强调设计同时还应满足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0 这两条是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相关要求制定的,需要强调设计同时还应满足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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