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1 一般规定


8.1.1 枢纽应同步实施具有不同建设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并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
表8.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
注:√表示应选;Δ表示可选。
8.1.2 信息化系统中的各类子系统应按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类型,依不同级别和实际需求配置,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1.3 枢纽信息化系统架构(图8.1.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枢纽均应建立基于信息化的应急管理系统EMS,二级及以上规模的枢纽应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IMIS。当枢纽包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IMIS和应急管理系统EMS时,两个系统可分开同步建设或合并建设为兼备两个系统功能的一个系统。
    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应包含交通管理系统TMS、客流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PIS、建筑智能化系统BAS和安全防范系统SPS。各系统应与综合信息管理系统IMIS和应急管理系统EMS进行信息汇聚、共享和联动。
    3 枢纽可根据需要,建立商务开发系统BDS和市政设施管理系统CMS。
    4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IMIS应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市安防部门、市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枢纽各交通方式专属区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和信息传输网络。
图8.1.3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内外信息互通架构图
图8.1.3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内外信息互通架构图
8.1.4 枢纽中各交通方式的公共区域均应配置基于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并宜与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之间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和信息传输网络。
8.1.5 枢纽信息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3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建设应考虑枢纽内、外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化系统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枢纽的等级、汇聚交通方式类别以及枢纽中相关交通方式之间的协调;梳理为达到枢纽正常运行所应该获取的各类信息以及各个信息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城市中心或边缘区交通枢纽内的交通不是城市中孤立的交通,而与城市其他区域之间的交通方式、交通组织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应建立枢纽内、外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建设的基于信息化的应急管理系统和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分开同步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为两个系统功能兼备的一个系统。重要度较高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例如航空、铁路枢纽,无论什么级别均应建设基于信息化的应急管理系统。鉴于客流聚集的公共区域反恐形势的需要,无论客运交通枢纽的级别如何,都应该设置具有应急报警和处置功能的枢纽应急管理系统。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建设包含枢纽的交通建筑本身和为枢纽交通服务的相关交通设施,所以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应包含围绕交通信息采集与服务的交通管理系统TMS、客流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PIS和有关建筑管理的安全防范系统SPS、建筑智能化系统BAS。
    另外,公共交通运行管理部门和负责枢纽建设和管理的部门不属于一个领域,所以类似公共交通车辆的调度、车辆跟踪等属于市内公交公司、长途汽车公司等管理的系统仅考虑为枢纽的关联系统。
    商务开发系统是枢纽建设以后继续开发和招商引资所需的土地、建筑、交通、环境资源等商务信息汇集和发布的系统;市政设施系统是枢纽中有关供配电、供水、供暖、排水、路政等信息汇聚的系统。这两个系统是否建设、是否与交通枢纽同步建设,视枢纽的规划与发展需求而定。
8.1.4 为实现枢纽内各个信息化子系统之间的通信、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与各个专属区的各种交通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需要在枢纽范围内建设一套容量充足、路由合理、速率高、交换机制灵活的综合信息传输系统,包括网络设备和通信缆线的选择和敷设;通信接口、通信协议、通信速率的选择等。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