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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建筑智能化系统


8.7.1 交通建筑内,应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BAS。
8.7.2 建筑智能化的信息网络、综合布线、时钟系统和电话、公共广播、有线电视、设备管理等子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相关规定。
8.7.3 枢纽应设置能耗监控管理系统,对耗电量、耗水量、耗气量等指标进行监测。
8.7.4 枢纽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建立与其他系统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
条文说明
8.7.3 能耗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如下:
    1 在特级、一级交通枢纽范围内应建设集中供冷、热的能源中心,应设置枢纽综合能耗监控系统。
    2 一般交通建筑内宜设置能耗监控系统,对建筑内的耗能设备实施能耗监控,并提出节能措施。
    3 能耗监控系统的信息源取自供配电设备的电流、电压、功率信号和供水/排水、供暖/冷、通风等耗能设备的运行信号。
    4 能耗监控系统应建立能耗信息库和针对枢纽实际运行状况的节能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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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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