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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


8.3.1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枢纽运行管理信息的汇聚、交互、处理、存储。
    2 发布管理枢纽运行的服务信息。
    3 提供各类交通方式协调管理的策略和方法。
    4 向枢纽内外有关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互和共享。
    5 正常模式下负责枢纽内运行协同调度等日常管理,监测枢纽内及相关运营方运行状态。
8.3.2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网络架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客流量20万人次(含)以上的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信息化系统宜采用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方式的三层网络结构;其他枢纽的信息化系统宜采用核心层、接入层方式。
    2 枢纽范围内建设的数字化视频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专用网络系统。
    3 枢纽建筑物内的信息化系统应按子系统的要求组网。
8.3.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宜与进驻枢纽的各类交通方式的运营管理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条文说明
8.3.1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
    1)各类交通方式运送旅客进、出枢纽的运行信息,包括航班、车次、客流、突发事件的信息和运行区域内的视频信息;
    2)枢纽建筑物内公共区域内流动的客流信息,包括客流量、客流密度、视频信息;
    3)枢纽建筑物内外的安防系统、设备管理子系统、能耗监控子系统的运行信息;
    4)枢纽建筑物外公共区域的相关道路、高架桥上车辆的运行信息,包括交通参数、视频监视信息;
    5)枢纽的停车信息,包括公交、出租、社会车辆的驻车信息。
    特级、一级、二级城市客运交通枢纽所建立的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主要承担信息的汇聚、处理。向枢纽内发布正常信息的功能由各交通方式在公共区内建立的专业子系统操作来实现;枢纽公共区域的客流诱导信息由客流服务系统PIS承担。而对于上级相关部门、媒体、网络所需要的枢纽信息则应该由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统一发布。
    发布管理枢纽运行的服务信息如下:
    1)发布枢纽内各类交通方式的时刻表、客流诱导信息、枢纽内外车辆通行的交通诱导信息;
    2)向出租车、社会车辆发布枢纽停车场的库容信息;
    3)突发事件时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应急疏散和救援信息。
8.3.3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应与进驻枢纽的城市公交管理部门、长途汽车管理部门之间实现进、出枢纽和在枢纽内运行的公共交通车辆轨迹跟踪系统的信息共享。
    公交车辆调度和车辆跟踪的建设业务应由公交公司或长途汽车公司承担,枢纽管理者仅对进驻枢纽的公交公司、长途汽车公司提出有关信息采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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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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