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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中的旅客电梯、自动扶梯,给水排水设备、事故通风或排风,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照明,消防用电、安防用电以及信息及智能化系统用电等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其他负荷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专项设备或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运营流程及工艺要求确定。
7.3.3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人员所能触及的用电设备、电气器件应采取有效的电击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3.4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的多功能区域照度标准可按不同功能分区使用需求确定不同的照度标准及功率密度限值,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4。同一空间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或色温相近的光源。
7.3.5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照明设计应有防止正常点亮的灯具因失电或故障而全部熄灭的措施,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15s,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7.3.6 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备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枢纽内全员疏散至安全区用时的2倍。
    2 换乘厅及旅客公共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标准不应低于5lx。
    3 电梯轿厢应设置安全照明,地面水平照度标准不应低于15lx。
    4 自动扶梯应设置安全照明,地面水平照度标准不应低于20lx。
    5 综合引导标识系统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电源应与其他类标识电源分开,单独提供应急电源;
    6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3.7 广告系统、标识系统等特定功能系统的供电应单独计量,并应设独立的控制开关。
7.3.8 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综合开发等区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 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 电气设备及电气器件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能效值标准和谐波限值。
7.3.9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设置应适应枢纽分类分级、建筑规模及用户管理要求,各类交通方式管辖范围内分别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应互通报警与联动信息及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2 各类交通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辖交界区域内的消防设备联动控制宜通过现场模块完成。
    3 各类交通方式的广播、通信等各子系统应按管辖交界区域规划,并应兼顾与枢纽整体相结合。
    4 无障碍场所或设施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
    5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的照明线路宜加装故障电弧探测器。
    6 线缆选择应采用低烟无卤型。
7.3.10 综合开发等尚未确定功能需求的区域,应针对POS机、电子信息屏等可能的用户需求预留综合布线信息出线口和有线电视系统出线口。
7.3.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合理布置摄像机;应根据管理需要配置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安防子系统。相互衔接的各类交通方式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安防视频信号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7.3.1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连接各类交通方式形成的防雷分区交界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应在各特定使用功能区域内预留专用接地端子。
条文说明
7.3.1 目前现行相关标准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等。
7.3.2 依据本标准第3.1.2条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级别划分,枢纽日客流量大,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然中断供电将影响正常运营工作,并有可能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应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等规定确定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7.3.3 用电设备和电气器件的防护等级不仅应适应安装场所环境,尚应保障运行和人身安全,防止非运行人员误操作和人身间接电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7.3.4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往往在没有土建分隔的情况下,同一个空间可根据使用需求划分出很多不规则的功能区域,如大厅、零售、通道、检票区等,同一个空间没有必要统一一个平均照度指标和均匀度指标,按功能需求设计也符合节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3.5 因为一旦全部照明灯具同时熄灭,突发黑暗会引起人员恐慌和混乱,严重时会导致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所以应采取有效的“防黑”应急措施。尤其是采用气体放电光源的灯具作为公共区域正常照明时,一旦熄灭后光源重新点亮时间长,区域照明应采用两个不同供电电源回路,各负担50%正常照明负荷的供电方式,两路供电电源灯具应交叉混合均匀布置,防止因一路电源失电导致所有灯具同时熄灭。依据《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第3.2.7条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3条规定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和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也可利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作为“防黑”应急措施之一。
7.3.6 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应满足消防管理部门、供电管理部门等规定要求。标准对应急照明自备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虽有规定,但有些突破标准的超大型交通枢纽需按防火性能化设计,比如要求相邻防火分区互为准安全区,这时应急照明系统自备电源持续时间应按要求大于疏散至安全区用时的时间来校核,2倍是可用性冗余。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选用产品应取得消防部门的CCCF认证,且不允许与其他非消防设备混用电源。
7.3.7 单独控制与计量,有利于用户管理与节能。若供配电系统也单独设置,有利于供电系统可靠与安全。
7.3.8 各类标准、规范和规定中,电气节能设计具体措施很多,本标准选取几个方面。
7.3.9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连接轨道交通、汽运交通、航空、港口等多种交通方式,应处理好局部系统与整体系统的关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的有关规定。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属人员特别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所有缆线选择应考虑低烟无卤型。
7.3.10 预留综合布线信息出线口和有线电视系统出线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和《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的有关规定。
7.3.11 交通枢纽设置综合安防监控系统很有必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
7.3.1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连接轨道交通、汽运交通、航空、港口等多种交通方式,建筑物内因管理和设计范围等原因形成的防雷分区交界处做辅助等电位连接是非常必要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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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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