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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生产工艺应选择节能节水的工艺流程,并应选择节水型设备。
4.1.2 通用设备冷却水必须循环或循序利用。
4.1.3 空压机和风机冷却应优先选用空气冷却器。
4.1.4 锅炉排污冷却池降温水应优先使用回用水。
4.1.5 物料破碎、转运及冶金工艺烟气的收尘宜选用干式收尘工艺。
4.1.6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4.1.7 蒸汽锅炉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软化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
2 采用除盐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2%。
4.1.8 在缺水地区,汽轮发电机宜采用空冷式汽轮机组;沿海地区主机凝汽器冷却水宜使用海水,辅机冷却系统宜采用海水直冷与淡水闭式相结合的方式。
4.1.9 自备电厂烟气宜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采用湿式脱硫时,废水应循环利用。
4.1.10 整流机组副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宜采用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宜为软化水。
4.1.11 当用水点多、分散且输水管线长时,应采取流量分配控制措施。
4.1.12 有色金属企业各工序新水耗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13 有色金属企业各工序工艺用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生产工艺的选择通常以试验报告为依据,结合类似生产实践经验,在进行工艺方案比较时,考虑节水因素。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用设备一般包括破碎机、磨机、空压机、鼓风机、高温风机、引风机、冶金炉(窑)、埋刮板运输机、水环式真空泵、水环式压缩机、整流变压器、锅炉循环泵、酸冷却器、制氧机、汽轮发电机等。通用设备冷却水用量占总用水量的比重较大,通用设备冷却水仅水温升高,其他指标基本保持不变,从节约资源和能源的角度考虑,通用设备冷却水不能直接排放。本条设置为强制性条文,目的是要求工程设计单位从设计角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通用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4.1.4 锅炉排污水温度高于40℃,不能直接排入排水管道,一般采用加水降温的方式。降温水宜优先使用回用水。
4.1.5 干式收尘工艺指布袋收尘、滤筒收尘、陶瓷收尘、烧结板收尘等。
4.1.6 蒸汽凝结水回收包括锅炉房、热交换站、冲渣、蒸发结晶等产生蒸汽凝结水的工段。
4.1.7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锅炉排污率主要是指蒸汽锅炉,而锅内加药水处理和热水锅炉的排污率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4.1.8 热电厂设备的冷却方式应根据项目建设环境、当地水资源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9 目前烟气脱硫方法很多,为节约用水,建议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当干法或半干法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湿法。
4.1.10 整流机组一般采用主水冷却,主水通常为去离子纯水,主水采用副水通过热交换器进行间接冷却,副水宜为软化水,并宜采用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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