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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雨水收集
7.1.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2 工业场地雨水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7.1.3 室外雨水收集管道宜采用埋地塑料排水管。
7.1.4 雨水口的个数应经计算确定,雨水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雨水口宜设置在汇水面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20mm~30mm。
7.1.5 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
2 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检查井、雨水口、初期雨水池宜防腐蚀;
3 收集后的初期雨水宜压力输送,管道宜架空敷设。
7.1.6 工业场地后期雨水收集利用应根据水资源情况、气象资料和企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条文说明
7.1.3 有色金属企业场地雨水有腐蚀性,雨水输送收集管道要求耐腐蚀。
7.1.4 本条参照了市政雨水口的规定,同时兼顾有色金属企业的雨水特点,规定了设置雨水口的间距及标高。
7.1.5 本条对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收集做出规定。
1 初期雨水携带路面泥沙较多,设计时应考虑清淤设施。
2 本款规定是因为工业场地经常有腐蚀性电解质随初期雨水流入初期雨水池的情况发生。
3 本款规定是为了便于及时发现管道渗漏和破损,及时维护,避免污染地下水和腐蚀其他设施。
7.1.6 水资源缺乏、水质性缺水的地区或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地区应进行雨水综合利用,如云南省规定某些冶炼厂雨水不能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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