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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选矿
4.3.1 选矿工艺用水应优先利用回水,选矿厂应设置独立的回水系统。
4.3.2 浆体输送应采用低耗水的泵。采用离心泵时,宜采用机械密封。
4.3.3 新建、扩建和改建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选矿水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85%,现有企业选矿水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80%。
4.3.4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矿山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离子型稀土矿山采选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及以上。
条文说明
4.3.1 选矿工艺过程中的磨矿、筛分、分级、选别、湿式除尘、冲洗地面等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可利用回水。选矿工艺中水直接和矿混合形成矿浆,矿浆脱水后产生的水再返回到上述工艺循环利用,应设置独立的回水系统。
4.3.2 隔膜泵、柱塞泵耗水量相对少,宜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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