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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雨水处理与利用


7.2.1 初期雨水宜单独处理,并应在5d内全部利用或处理达标。
7.2.2 初期雨水处理应根据用水水质要求选择处理工艺。
7.2.3 雨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
7.2.4 经处理后雨水宜单独设置回用水池,回用水池有效容积宜按雨水处理设计平均时处理量的4h~8h确定。当水质满足要求时,雨水回用水池可与生产回用水池合并。
7.2.5 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宜回用于开式循环水系统补水、选矿、冲渣、除尘、绿化、浇洒道路。
7.2.6 后期雨水经处理后宜补充到企业工业用水系统,可代替生产新水。
条文说明
7.2.1 初期雨水中一般含悬浮物和重金属离子,污染物含量低于生产废水。设计中可根据不同水质选择不同的处理工艺流程,也可与生产废水合并处理。设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处理方案。为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最小程度防止污染,规定初期雨水应在5日内全部处理完毕。
7.2.2 初期雨水污染比较严重,应根据污染物成分制订可行的处理方案。表2为某老铅锌冶炼厂制酸车间初期雨水污染物含量。
水污染
7.2.3 雨水尽量回收,脱水后的渣根据其价值进行处置。
7.2.4 本条借鉴了净水厂清水池的相关要求。
7.2.5 某铜冶炼厂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开式循环水系统补水,至今效果稳定。
7.2.6 后期雨水盐分、有机物含量很低,经处理后水质能满足工业用水的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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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节水设计标准 GB514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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