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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
6.3.1 新建、扩建和改建有色金属工程项目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处理并回用。
6.3.2 生活污水处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有关规定。
6.3.3 生活污水处理后,宜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冲洗、景观及生产用水。回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企业杂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2 当用于景观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规定;
3 当用于生产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水质标准;
4 当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6.3.4 回用水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
6.3.1 生活污水有机物含量较高,一般不宜与工业废水一起处理,宜单独收集处理。考虑生活污水水量较少,当厂区外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可接纳企业生活污水时,可不考虑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区生活污水可直接排人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考虑现有厂区生活排水管网一般为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排水,改造实施分流制排放不现实。因此,在技术可行时,可考虑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一起处理回用。
6.3.2 有色金属企业生活污水为工业建筑生活污水,与民用建筑生活污水性质一致,与城市生活污水性质接近,其处理工艺、设施及污泥处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相关内容执行。
6.3.4 本条强调了回用水供水系统的独立性,首先是为了防止对生活、生产新水系统的污染,回用水供水系统不能以任何形式与生活、生产新水系统相连,同时也强调了回用水供水系统的独立性功能,系统一旦建立,就应保障其使用功能,其补给只能是应急的、有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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