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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尾矿


4.4.1 尾矿工程设计时,节水方案应根据自然条件、尾矿输送和堆存条件确定。
4.4.2 尾矿堆存方式应根据水资源情况、气候条件及选矿水重复利用率要求确定;缺水、干旱或蒸发量大时,尾矿堆存方式宜为干堆。
4.4.3 尾矿系统回水设施应满足选矿厂生产波动的要求,尾矿库的回水设施应根据选矿厂最大回水用量留有富余能力。
4.4.4 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采用库内低水位运行。
4.4.5 尾矿库防渗设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及回用设施。
4.4.6 尾矿输送重量浓度不宜低于35%,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4.7 尾矿泵站地面及事故池冲洗水、尾矿设备及管道冲洗水宜采用回用水。
4.4.8 尾矿输送管道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征采用耐磨损的管材。

条文说明
4.4.1 尾矿工程的节水涉及尾矿堆存、尾矿输送、尾矿回水等多个方面,它们之间又相互影响,同时尾矿工程的节水与项目区的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如采用尾矿湿式堆存,尾矿系统的回水率主要取决于尾矿库的回水率,在雨量充沛地区,尾矿库的回水率可充分考虑雨水的因素,因此,采用尾矿湿式堆存尾矿系统的回水率也很高,能充分体现尾矿系统的节水要求;但在特别干旱地区,尾矿库内的雨水很少,蒸发量很大,尾矿库的回水率就较低,采用尾矿湿式堆存尾矿系统的回水率就较低,不能充分体现尾矿系统的节水要求,因此,尾矿堆存方式应尽可能地采用膏体堆存或干堆。
4.4.2 尾矿堆存方式是影响尾矿工程节水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充分体现《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3.1.3“发展外排废水回用和‘零排放’技术”,在缺水以及生态环境要求高的地区,鼓励企业应满足废水“‘零排放’技术”的要求,规定缺水地区和特别干旱及水面蒸发量特大地区,尾矿堆存方式宜采用干堆。
4.4.3 尾矿库的回水量应包含库内雨水回用量,考虑到选矿厂生产的波动因素和雨季进入尾矿库的雨水能充分利用,尾矿浓密、压滤、尾矿库回水设施等都应考虑足够的富裕能力,以适应选矿厂的生产波动,同时使尾矿库澄清水得到充分回用,增加回水量,节约水资源。
4.4.4 尾矿库低水位运行不仅利于尾矿库的安全,同时能减小尾矿库库内水面面积,减少尾矿库水面蒸发量,提高尾矿库回水量。
4.4.5 尾矿库防渗和渗水收集与回用设施的设置,不仅能起到尾矿库环境保护的作用,同时能减少尾矿水的渗漏损失,节约水资源。
4.4.6 为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对选矿厂尾矿输送重量浓度一般不低于35%,这是依据《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12.2.2规定推广尾矿输送重量浓度的最低要求,具体采用何种浓度,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尾矿输送浓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尾矿输送的工艺水用量。
4.4.7 为了保证尾矿泵站区域内的地面清洁,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池的清理,需要用水冲洗。尾矿浓缩、过滤、输送等设备及管道在生产运行及维检过程中,为避免设备及管道堵塞,损坏设备及管道,影响生产运行,需要用水进行冲洗。冲洗水可采用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以减少新水用量。
4.4.8 尾矿输送对管道磨损大,为防止管道漏损,一般采用钢管、钢衬复合管、聚乙烯管和尼龙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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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节水设计标准 GB514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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