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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宜划分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也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还可采用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4.1.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4.1.3 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小测区不具备联测条件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4.1.4 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km~3km,工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1km。一个测区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条文说明
4.1.2 区域高程控制测量首级网等级的确定,一般根据工程规模或控制面积、测图比例尺或用途及高程网的布设层次等因素综合考虑。
4.1.3 我国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起算点位于青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准原点”,高程值为72.2604m。1956年黄海平均海水面及相应的水准原点高程值为72.289m,两系统相差-0.0286m。对于一般地形测图来说,采用该差值直接换算能满足精度要求。但对于高程控制测量,由于两种系统的差值并不是均匀的,受施测路线所经过地区的重力、气候、路线长度、仪器及测量误差等不同因素的影响,须进行具体联测确定差值。
    本条“高程系统”的含义不是大地测量中正常高系统、正高系统等意思。
    作业时慎用假定高程系统。
4.1.4 高程控制点数量及间距的规定,是根据历年来工程测量部门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便于使用且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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