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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5.4.1 一般地区地形测量宜采用RTK测图,也可采用全站仪测图。
5.4.2 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进行测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确定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
    2 建(构)筑物宜用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宜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3 对于1∶500、1∶1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层数;
    4 临时性建筑可不测绘。
5.4.3 独立性地物的测绘,对于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并应填绘符号;对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表示独立性地物的定位点或定位线。
5.4.4 管线转角部分应实测。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交错时,可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择要表示。
5.4.5 交通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对于1∶2000及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火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绘。
5.4.6 水系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涯线宜按当日水位测定,并应记录和标注观测日期。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4.7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地形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4.8 植被的测绘应按植被的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用地的测绘可按稻田、旱地、菜地、水生作物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应配置相应符号;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可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时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1/2时,可做取舍;
    4 稻田应测出田间的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4.9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条文说明
5.4.1 对相关测图方法的建议,主要是基于经济合理的常用作业方法,同时也兼顾对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但不限于所述方法,在满足工程项目对地形图精度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
5.4.2 对建(构)筑物轮廓凹凸较小的部分,通常视为直线,并用直线连接表示,主要是基于测图工作量和设计部门使用方便的考虑。不同比例尺对建(构)筑物结构和层数注记的要求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5.4.3 对于一些独立性地物,如水塔、烟囱、杆塔,在图上比较明显、重要而又不能按比例尺表示其外廓形状时,要求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位置。
5.4.4 对于密集的线路按选择要点的原则进行测绘,其目的是在满足用户需要的基础上,使图纸负载合理、清晰易读。
5.4.5 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不可能像1∶1000或1∶500地形测图那样详细,因此允许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次要附属设施,以突出交通线路为主要目标。
5.4.6 要求记录并标注水涯线的观测日期和时间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进一步体现工程测量的时效性。由于渠和塘的顶部有时难以区分出明显的界线,因此要选择测出其顶部的适当位置,以不对渠、塘的容积大小产生疑义为原则。
5.4.8 本次修订新增了水生作物用地的植被分类类别。
5.4.9 地形图上的名称注记主要包括居民地等地理名称,政府机关、工厂、学校、农场、企业单位等机构名称,水系及附属设施的名称,道路、铁路等交通及附属设施的名称等。注记要求使用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是指各级主管机关颁布的名称。名称的注记不能自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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