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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7.5.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按城镇大区域建立,也可按居民小区、校园、医院、工厂、矿山、民用机场、车站、码头等独立区域建立,还可按管线的专业功能类别如供油、燃气、热力等分别建立。
7.5.2 地下管线数据库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7.5.3 地下管线数据库设计应在需求调查基础上进行需求分析,需要调查内容应包括已有管线资料情况、管线管理要求、管线更新需求、已有软硬件平台等。
7.5.4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立项可行性论证、需求分析、系统总体设计、系统详细设计、编码实现、样区实验、系统集成与试运行、成果提交与验收、系统维护等工作阶段,每个阶段应编制相应的报告。
7.5.5 地下管线要素分类应按照一致性、稳定性、完整性、适用性的原则。
7.5.6 地下管线要素的扩充应在同级分类的基础上逐级进行,扩充的下级类应能归入相应的上级类中,同时应在相关数据中说明,但码位不得扩充。
7.5.7 地下管线应按管线要素的点、线、面、辅助点、辅助线和注记等不同数据类型分层,综合管廊可按点、线结构进行区分。
7.5.8 地下管线属性结构设计时,应确定字段数量、字段名称、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完整性约束、域值等,填写各管线点表、管线线表、管线面表、管线辅助点表、管线辅助线表、管线注记点表。
7.5.9 地下管线的属性字段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展,扩展的字段名称或语义不应与所在数据表中已有的字段名称或语义重复,已有的字段、字段类型不应重新定义,已有字段的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充。
7.5.10 地下管线的材质、埋设方式、使用状态、特征、附属物等属性应编制数据字典。
7.5.1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地下管线图数据库的建库、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交换;
    2 管线数据和属性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 管线数据的检查、更新和维护;
    4 管线系统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量算定位和三维观察;
    5 用户权限的控制;
    6 网络系统的安全监测与安全维护;
    7 数据、图表和图形的输出;
    8 系统的扩展功能。
7.5.1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管线图库和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
    2 地下管线属性信息数据库;
    3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
    4 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5 扩展功能管理子系统。
7.5.1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立后,应根据管线的变化情况和用户要求进行维护、更新。
7.5.14 当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升级或更新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条文说明
7.5.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工程测量在信息管理领域的延伸。近年来,此类项目在国内已逐步展开。本标准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本章所指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基于数字地下管线图和相应的管线属性数据成果建立的一种区域性或专业性的独立系统。对已具有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业或区域,允许将本系统作为完整的子系统纳入或链接到其信息库。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只能是一个基础的或基本的框架,随着用户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需求的不断增加,系统的服务功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扩展,如管理方案和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标准管网设备库和管线辅助设施的管理等。
7.5.2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开发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与信息化相融合。
7.5.4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流程,即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作为计算机软件工程,建设流程需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
7.5.12 为了使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能够与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相兼容,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编码与标识。不足部分根据编码规则结合行业的特点进行扩展和补充。
7.5.13 只有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不断维护和更新,才能保持其现势性,也才能为用户提供更精良的信息服务。
7.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提出对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要求,在系统升级和更新时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避免数据丢失对信息安全造成损害,对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的生产运营管理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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